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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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协助国家、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保健委员会、市预防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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